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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http://www.qx100.com.cn 2007-9-19 中国照明业网 出处:没有说明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灯饰规划与建设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
商业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灯饰是指设置在室外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
、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束等灯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灯饰规划区域内从事灯饰规划、设计、建设、制作
、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灯饰规划区域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

  (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
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

  (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灯饰的区域。

  市灯饰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灯饰规划区域调整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灯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饰办)是本
市灯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大队负责灯饰管理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规划、市容、工商、园林、供电、公安等部门应依
据各自职责,协同市灯饰办做好灯饰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灯饰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灯饰办应会同规划、市容、工商等部门编制全市灯饰专业
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灯饰规划要求
设置灯饰。

  第九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支持
灯饰工程建设。

  第十条 在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上设置灯饰,应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按灯饰规划要求同步
设计、建设灯饰工程,各商业门点在进行装潢时,应按规划要求建设灯饰
工程,凡不设置灯饰的,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物装潢许可证》、市
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凡在灯饰规划区域内设置灯饰的,建设单位应该携带灯饰
设计图纸等资料向市灯饰办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灯饰办发给
《灯饰建设许可证》。

  灯饰建设需改变原建筑立面、增加高度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规
划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承接灯饰工程制作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
领有市灯饰办核发的《灯饰制作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灯饰工程建设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应
经市灯饰办认可。

  第十五条 市灯饰办应制定灯饰工程的技术标准、定额、进度等,并
对灯饰的制作与安装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格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灯饰工程竣工后,由市灯饰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章名】 第三章 灯饰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灯饰,对过分陈旧
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灯饰,由市灯饰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并重
新设置。

  第十八条 在灯饰规划区域内设置各种店面招牌、广告牌等,不得影
响灯饰效果、损坏灯饰结构。

  第十九条 灯饰结构损坏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市灯饰办应责令灯饰的
设置单位限期修复。

  第二十条 灯饰建设单位必须按市灯饰办规定的时间亮灯。

  【章名】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灯饰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市灯饰办可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按灯饰专业规划要求设置灯饰的,市灯饰办可责令其
限期设置;逾期仍未设置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灯饰,影响灯饰总体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灯饰规划区域内各种载体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阻挠
灯饰设置安装的,由市灯饰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
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灯饰制作资质的单位,擅自承接灯饰工程的,市
灯饰办应责令其限期停工,没收违章收入,并可视情节处以3000~5
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灯饰制作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灯饰工程质量低
劣的,市灯饰办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
~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灯饰设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修复灯
饰的,由市灯饰办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亮灯的,由市灯饰
办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灯饰管理与监察人员应秉公执法,禁止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灯饰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灯饰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辑: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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